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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否采用“自然后果的惩罚”教育原则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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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自然后果的惩罚”原则是法国教育家卢梭提出的。指的是用儿童自己行为的过失造成的“自然后果”,直接限制他的自由,使之得到不快的体验,甚至得到痛苦,从而迫使其改正过失。比如,儿童打碎了玩具,不给他买新的,让他在过失所造成的后果中受到教育。0
有不少家长对儿童自觉不自觉地采用这种方法,因为这种方法最省事,也比较灵。可是它究竟好不好?有没有副作用呢?[1]
“自然后果的惩罚”这一教育原则,体现了父母对儿童的严格要求。通过儿童自己过失所得到的自然惩罚,儿童的抵触情绪小,能够引起反省,促使其改正过失。如果从根本上否定这种教育法则,比如,儿童把玩具毁坏了,家长马上又买新的;衣服撕破了,马上换一套新的,这样即使再给予严厉的批评,他也不会得到深刻的教训。因为在行为上并没有受到限制,对过失不会产生“非改不可”的思想。因此,“自然后果的惩罚”一般适用于不太懂是非的儿童。[2]
但是,在运用这一办法时,家长应伴之以正面的说服教育和严肃的批评,使儿童从根本上认识是和非,逐步形成良好的习惯和品德。同时,在运用“自然后果的惩罚”时要注意:一是以不伤害儿童的健康和自尊心为原则;二是要根据儿童的不同个性特征有所区别。[3]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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